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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帮助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全校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会承认和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德阳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四川省学生联合会、德阳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引领同学们坚定信念,坚持以全面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为工作中心,为团结和引导全校同学成长,为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的培养为工作核心,引导广大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同学接受党组织的爱国主义教育,思想伦理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准;

(二)充分发挥本会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合法权益,提高同学维权意识,切实代表同学利益,反映同学呼声;协助和促进学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

(三)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服务于同学全面进步,培养和锻炼广大同学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引导和培养广大同学“自立、自尊、自强”的意识,加强自身组织建设,积极倡导开拓创新,自主创业的精神;

(四)倡导和组织同学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目的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及课外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同学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术科技等方面的活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五)协助、指导各个学院学生会合作与发展,促进学校之间、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交流和进步;发展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会与兄弟学校学生会的联系。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二)学生委员会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产生,设常委会和全委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的学籍,未在留校查看期间的承认本会章程的正式本、专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监督、建议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个部门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提供正当的权益保障和服务;

(六)本会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和人格魅力;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开展;

(五)自觉培养和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尊师爱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六)执行本会协议,积极参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学习成绩良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委员会通过,报学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后,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从会员中按一定比例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学代会代表应经过学生会委员会审查,方能成为正式代表。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讨论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四)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相关部门传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五)广泛征求广大同学意见,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计划;

(六)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时,到会的正式代表必须超过全体正式代表的2/3为有效;

(二)学生代表大会可根据大会需要,召开预备会;

(三)学生代表大会在修改学生会章程时,以全体到会代表的2/3通过为有效;在表决重大问题时,以全体到会代表的2/3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学代会召开期间,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学生会工作,有就学生会工作向学生会委员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应充分行使权利,代表大多数同学的利益,有及时向学生会委员会反映同学愿望和要求的权利和义务;

(四)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到新一届学代会代表的产生;

(五)在学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如发现不遵守本会章程的代表,经全委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可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主持学生会工作。学生会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落实学代会代表提案;

(二)向学生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学生会职能机构的设置和干部任免;

(四)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

(五)监察学生会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六)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七)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根据学生工作需要,经学生会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请校党委批准,可增补委员,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

(八)主席、秘书长、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均由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各部部长、副部长任免由主席团提名,全体学生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九)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学生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全媒体中心、自律部、生活部、学习实践部、文艺部、体育部、女生部、培训部、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外联部、民族事务部。

第十八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在委员会上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生会工作及成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的权力,拥有表决权;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1/5以上的委员联名,可以申请提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各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对学代会负责,听取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委员会提出的质询;

(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和常代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外代表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协调各系(院)学生会的工作;

(四)学生会主席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和分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

(五)根据学院、系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兼顾,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安排,做好各项工作;

(六)带领学生会成员,模范遵守学院和系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学生会秘书长由学代会选举产生,代表团委具体指导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

(二)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抓好学生会一班人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会同学生会委员会拟定每学期学生会工作计划,并具体指导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组织计划的实施、检查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定期向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

(五)指导学生会搞好各项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

(六)负责学生会通知、文件、总结、报告和各种宣传材料的审阅和签发。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常务副主席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席开展各项工作,全面统筹学生会日常活动工作;

(二)负责学生会组织构架建设;

(三)对学生会所有部门日常工作问题进行处理,定期开展部长、副部长工作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副主席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席处理学生会日常工作,参与制定工作计划、活动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分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分管部门工作的开展和实施情况;

(三)协调各部门重大活动人事安排,对活动全面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尤其是学生会各部门关系,对学生会负责,受学生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分别为:办公室、组织部、全媒体中心、自律部、生活部、学习实践部、文艺部、体育部、女生部、培训部、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外联部、民族事务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会是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会的下级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学院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学院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由学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申报备案,并完成学生会委员会席位委员的资格审查程序。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院学生会开展工作,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校学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者书面形式听取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或意见建议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完善校学生会对院学生会的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公开。

第七章 财务

三十七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资助、赞助等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其他收入。 

三十八 学生会经费的使用:

(一)学生会经费主要用于学生会开展活动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各职能部门内部筹划组织的活动;

(二)学生会经费的使用需向主席团申请批准,并受主席团监督;

三十九 本会所有财务账目均接受四川工业科技学院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生会委员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