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基本程序
2015-06-03 来源: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作者: 【
 

一、案件受理    

二、初步核实:案件线索需经高校纪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纪工委领导批准初核,初核方法可采取直接派人调查;责成或委托有关党组织进行;对线索不具体或属于一般不正之风的问题也可要求被反映人直接做出说明。初核一般应向被调查者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适时通报情况,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初核后,应写出初核情况报告,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呈报立案。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经纪律审查属于违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      

三、立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线索来源,由被调查人所在高校纪委立案或由上级纪委或纪检组织直接立案。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纪检机关写《立案决定书》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    

四、案件调查:包括调查和取证,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是案件检查工作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调查结束需形成调查报告。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五、案件审理:对调查终结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需要移交上级纪委或纪检组织审核。审理结束需撰写审理报告。其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高校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由高校党委或纪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高校党委批准。对高校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高校党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教育纪工委批准。对高校正处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教育纪工委批准。报审理部门需准备以下材料:1、错误事实材料2、调查报告3、检讨书4、被调查人支部的处分决定5、移送函6、支部给党委的请示7、党委报审理部门的请示。 

 六、党纪处分: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是根据违纪党员的隶属关系、职务、所受处分的档次等因素划分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委批准。党员领导干部除按所在党支部做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审议形成决议后,应起草批复,下达给下级党组织或纪委执行。犯错党员所在党组织接到批复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犯错党员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或批复送交本人一份,并在基层党委或党支部范围内宣布,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一个半月内将处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上报批准组织。

依据:依据《党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发〔198712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中纪办发〔201125号)、《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川纪发〔200625号)等规定。

注:文中表述的上级纪委和纪检组织包括市州纪委、教育厅纪工委、部门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