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纪检信访工作规定
2015-06-03 来源: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作者: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和举报工作,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按照惩防体系长效机制的要求,从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校园稳定出发,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受理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提供信访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化解矛盾,维护学校稳定。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遵循如下六个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理顺关系相结合;

(五)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六)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受理信访的范围包括:
    
(一) 校内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
    
(二) 学校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 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 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五) 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六) 上级机关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件,

(七) 校外有关单位转交的信访件。

第三章 处理信访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的一般操作程序是:阅信、接访或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报阅批--→信访件办理--→办结审结--→回复回访--→反映情况--→统计分析--→立卷归档。

第七条  信访件的办理方式:

(一)直接查办。上级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监察处直接组织查办。

(二)转交承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问题,填写《信访处理单》,转交相关单位根据要求核查处理。

(三)移送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登记后及时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内署真实姓名且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信访件,一般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已受理,告知应有记录留存备案。告知后仍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及时转至或退还信访人。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接到的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阅看并拆封时要保持信封、信笺和邮戳、文字的完整性,以便查核。在信件正文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专用章,进行登记编号,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光盘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妥善保存,及时请示领导处理。电子邮件方式举报信件,按照普通信件程序执行。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来访人要认真接待,应初步了解来访者情况、目的,对受理的来访,及时填写《信访登记表》,一般保证两人以上接待,用专用纸做好谈话记录,并要求来访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留下来访人详细联系资料,并请来访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部门对外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待群众电话举报。接听举报电话人员,作为第一受理人要认真做好接听工作,并及时填写《来电记录表》,重要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几种特殊电话的处理方法:

(一) 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有的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处理。

(二) 询问电话。询问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话、住址和信访处理情况的电话,一般不予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 咨询电话。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在电话上答复。

(四) 申诉电话。根据有关规定,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可向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上访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呈报阅批。承接人认为受理的和比较重要(如反映典型、热点或带有倾向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在由专人统一登记完毕后,送纪委书记或党委主要负责人阅批,明确办理意见。纪委、监察处按照领导批示组织办理。
   
第十三条  信件办结方式

(一) 对于直查的信件,承办人员要将办理的情况和结果,形成初步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纪检监察办公会讨论形成办结意见,报主管校领导。

(二) 对于交办的信件,交办单位应在《信访处理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情况,要求延长办理时间。

(三) 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下转并要求查报回复的信访件,纪检监察部门要按时上报,查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严格报结质量,属于向上报结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申诉案件为复查或复议报告、结论),要以公文形式上报。

(四) 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在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人须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本人;对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调查处理结果;注意做好信访人疏导和稳定情绪工作,减少越级信访、重复信访。

(五) 信访件办理完毕后,应按照学校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由专人妥善保存、立卷归档,不得长期滞留个人手中。严禁将信访有关材料丢弃、泄漏或遗失。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信访承办人员要熟悉信访业务,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依法依纪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扣押、拖延和敷衍信访件。

第十五条  严守保密纪律,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严禁将检举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检举材料列入密件管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加强信访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直接办理或转交承办的信访件,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问题较复杂的信访事项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上级转办或校领导批办的信访件,除要求规定办理的时限外,应在9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  建立信访反映和反馈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来信来访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提供领导参考;对已做处理的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