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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校园网管理条例
2022-04-14 来源: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 作者: 【

校园网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是保障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服务对象是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师生教职工及其他经学校许可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校园网覆盖范围罗江校区以及绵竹校区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宿舍等区域。

第四条 校园网相关基础设施是指学校校园建筑范围内的管道、管线、机房、弱电间、综合布线系统、无线网络以及通信机房和基站等通讯设施。校园网的所有财产(网络设备、综合布线系统、通信管井等)归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所有,由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代表学校进行管理。

第五条 校园网安全造成危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户,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依照情节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停止校园网使用,并要求赔偿损失、承担相关费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三、不按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入校园网的;

四、任何用户以各种方式非法登陆、扫描、侦听、攻击校园网的;

五、盗窃、破坏网络设施的;

六、未使用网络中心分配的合法IP地址或盗用他人IP地址、账号及口令的;

七、私设代理服务器或未经允许利用代理服务器上网的;

八、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九、利用网络盗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受法律保护的资源的;

十、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任何用户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应自觉抵制并及时上报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八条 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是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

一、校园网规划、技术论证和审核;

二、校园网实施、组织协调;

三、在通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中与运营商的对接;四、校园网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咨询培训和用户服 

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九条 在校区内新建、改造、装修办公室和教室等场所,凡涉及到校园网基础设施变更的项目,各部门应在立项阶段向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提出建设申请。

第十条 中心将依据学校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具体情况提出建设方案、施工标准和指导意见。对于自行布线施工安装的网络,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将视其为自建网络,不予接入校园网。对因施工造成原有网络设备、线缆损坏和对现有网络产生干扰和影响的,将要求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校园内公共区域无线网络(WLAN)由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统一建设,原则上只建设一套无线网络接入系统,通过设置多个无线网络服务集标识(SSID)向校内师生和校外访客提供实名验证接入。

第十二条 根据全校师生通讯业务的需要,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传输线路、通信机房和基站等通讯基础设施的,须向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提交需求报告和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中心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并由校理事会审批相关场所、签订场地合同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正式投入使用后,由后勤保障部进行日常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项目,运营商应结合目前已有的资源进行施工建设。校园通讯设施建成后,由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参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通信基站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已建基站将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 通信基站在运行过程中,运营商须做好用电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校园内通信基站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基站所需的场地由校理事会代表学校与运营商签订租赁协议。如需使用校园网相关的基础设施,由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运营商签订租赁协议。对于未向学校备案的基站,学校将停止供电并限制场地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情况和师生的上网需求,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应积极探索和应用更优的互联网接入方案,不断提高校园网用户访问互联网的速度和质量。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以下简称“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条例及管理办法,并认真履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网络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学校对校园网进行管理、监控,并保留6个月用户上网日志。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访问互联网须使用学校提供的上网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在活动或会议中需向来宾提供访客账号时,各处(室)、二级学院(部)应按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公布的流程提出申请,分发账号时须做好实名登记,确保一人一号,并保留记录至少6个月。严禁用户私自架设任何路由器、代理网关、NAT转换器等设施,以避免对校园网络通信产生不良影响。对于私自架设上述设备者,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将终止其网络服务,且因私自架设以上设施所产生一切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严禁校园网络用户进行下列行为:

一、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二、盗用他人网络账号;

三、私自转借、转让网络账号,造成危害;

四、制作或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五、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宽带路由器、接纳未实名认证的网络用户;

六、未经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允许,私自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包含但不限于DHCP、FTP、Web、BBS和网络游戏等。如发现用户有上述行为,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将暂停其网络接入,并对其提出警告。如有违法行为,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将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个人电脑或服务器,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将采取强制断网操作。解决相关问题后,方可恢复其校园网接入。

第二十四条 商户如需使用校园网络服务,须由其相应的校内管理部门向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章 IP地址和域名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合理使用有限的IP地址资源,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对校园网IP地址的使用进行统一规划、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区、办公区网络端口使用的IP地址采用自动获取方式动态分配;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等可申报使用静态IP地址。

第二十七条 IP地址资源由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根据全校实际需求情况进行统筹分配、收回。如需使用静态IP地址,应由各处(室)、二级学院(部)向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承担相应的网络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IP地址不得用于对外提供上网代理服务,如有违反,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将收回该IP地址并保留关停其网络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采用动态分配IP地址区域的用户不得擅自设定静态IP地址,如有违反,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将停止其校园网接入服务。

第三十条 二级网站域名一般应采用本部门的英文缩写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统一以“*.scit.edu.cn”为后缀。除少数保留备用域名外,域名依据先分配先获得的原则,即申请时出现重名,依据时间顺序排列,先申请者优先。各二级网站申请、注册或变更域名时,须报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二级域名原则上只能提供给校内服务器使用。如因特殊情况,使用学校域名的信息系统(网站)必须托管在校外时,信息系统(网站)负责人应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应处(室)、二级学院(部)与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签署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对该信息系统(网站)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处理:

一、限期整改;

二、关闭使用者账号、IP或端口;

三、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

四、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届时中心制定并执行的与此制度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制度、制度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条例由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条例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