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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1-11-06 来源: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作者: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6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在专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其在校学习时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三章 入学及注册

第四条 我校继续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凡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缴费后,由学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复查。审查发现新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凭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无故不按期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从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注册。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获得成绩记入成绩单,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奖励、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必须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考。

第十一条 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该门课程当次成绩记为0分,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时,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学校予以保留至学制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的条件: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在读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去学习,即为转学。转学分为由本校转出和由外校转入两种情况。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在读专业转到另一个专业学习,即为转专业。转专业分为专业名称改变、学习形式改变、学习年级改变及在本校变更学习地点4种情况。

(一)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和学校完成学习,不得转专业、转学,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因工作调动、岗位转换,重新就业后原学专业与现就业岗位、专业不符的;

2.学生经批准休学,而复学时无原专业可就读的;

3.因开班人数不足,原录取专业被撤消的;

4.经学校认可,其他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转专业、转学学生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工业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转学(转专业)审批表》。

转学学生需提供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学历层次不一致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毕业年级的;

(六)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

(七)未报到入学注册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九)已办理过一次转专业、转学手续的。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9月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二级学院和学生本人可保留复印件备查。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在学校规定的专业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治疗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的;

(三)因工作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办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复学注册后,学校恢复其学籍。

(二)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和报考其他院校。

(三)休学期间学生须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及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军,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可延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方可复学;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未招生,征得学生本人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3月受理休学、复学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二级学院和学生本人可保留复印件备查。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申请复学的;

(二)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四)修业年限已满,不合格科目达教学计划规定科目的50%以上,且未申请推迟毕业者。

最长学习年限已满未通过教学计划总课程90%者。

(五)开学时无故迟到2周或超假2周以上(含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外,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办学单位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依据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校内申述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退学而涉及的退费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照《四川工业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按规定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注册、信息核对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9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