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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业科技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2021-11-06 来源: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作者: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校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四川省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内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校外设立的教学点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自考助学招生专业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专业设置、生源组成情况统一向省招考委和教育厅申报。

第五条 招生宣传工作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根据省考办的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考助学招生简章。校外教学点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 各专业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如果报考人数过少,可根据情况调整专业。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新生开学前,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自考助学开课计划。为保证自考生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每学期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开学时间不得晚于学校普通本科生两周。

第九条 自学考试办公室要聘任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优秀教师任课,要确保教学、答疑、辅导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更换教师,确需调、停课。

第十条 每学期开课前,要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进程表和班级课程表。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教师的授课进度和授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自考助学班学生使用的教材,原则上按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书目选用,可统一在省考办教材科订购或各系各专业自订,禁止使用盗版教材。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教材时,由任课主讲教师提出,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二条 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含实践考核内容的课程,在保证教学时数的同时,要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践场所,保证实验、实习时间,使自考助学班的学生与普通本、专科生共享教育教学资源,以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自考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要提前列出具体的时间安排。

 

第四章 考务考籍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当年招收的自考新生由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报名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报名时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五条 由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数码图像信息采集,核对本人注册信息,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签字,并向省考办交纳代收的学籍协调费,领取四川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

第十六条 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如果中途退学,必须到自学考试办公室填写学生退学表申请表。

第十七条 根据四川省考办安排,自考助学课程报考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各一次。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自考学生报考。

第十八条 每次考试结束后,自学考试办公室须认真分析,对于及格率偏低的课程,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以改正。

第十九条 对于已按规定的学习年限注册交费但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离校后的后续补考报考工作,由自学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第二十条 自学考试办公室为每位学生建立《四川工业科技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档案》,并按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规定为其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统考课程《单科课程合格证》、学校过程性考核课程合格试卷、实践课程考核成绩单或实践结果报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独立本科段学生专科毕业证复印件、思想品德鉴定、学习及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材料。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

 

第五章 毕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省自考委统一下发的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全部课程合格(含实践环节考核和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思想政治鉴定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生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课程登记卡》,本科学生加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合格成绩登记卡》。学校发给四川省招考委验印、学校副署、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的验印和发放由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负责,由学生本人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自学考试办公室领取。原则上不允许代领,由于特殊原因确需代领的必须携考生本人的委托书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领取。

 

第六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三条 我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四川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四川省自考办《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问题的通知》和《四川工业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第七章 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学考试校外教学点设置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符合上级考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发挥我校作为主考学校的功能和优势,有利于充分利用校外各类教育资源,坚持教育质量第一,坚持互利共赢,促进自学考试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立,需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同意批准,其办学协议一般应由学校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法人签署,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设立教学点。

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办公室必须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管理,特别要重视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学各环节的有效实施,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要严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向学生乱收费。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校内自考助学班的学生管理由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十八条每个自考助学班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或者辅导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由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热心学生工作、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九条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自考助学班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标准收费。自学考试助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凡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纳全年学费。

第三十一条 已交纳学费的学生凭交费发票或相应的证明进行注册并办理报名考试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开学两周内未交学费(特殊情况除外)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不予办理报名考试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已缴费注册的学生,原则上不予以费。对于特殊原因而中途退学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请校计划财务处视情况退还部分学费。

第三十四条 自考助学班的招生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