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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2023-08-22 来源: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 【

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探索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础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专业方法,通过综合、设计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和创新、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当符合新工科的内涵发展,不断归纳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二、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开展实验课程体系改革,认真审定实验课程的设置。实验课程可单独设置,也可以与理论教学配合设置成课程。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应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各专业教研室应根据教学改革的内容和知识发展及时编、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大纲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实验的目的、地位及基本要求;

   2.实验的主要仪器设备;

   3.实验的内容:一门实验课有整体实验内容,其中每一个实验都要有具体的内容,要明确设置哪些实验项目,区分必做和选做项目,明确综合性、设计型和创新性等性质;

   4.本门课程实验总学时、学分及每个实验所需的学时数;

   5.考核方式及评分办法;

   6.参考资料。

   制定和修订实验教学大纲的程序:

   1.由专业教研室主任组织主讲教师和有关实验室工作人员起草;

   2.经教研室讨论,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

   3.学院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4.教务处核对,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实验教学单位负责审定专业实验教学大纲,对实验课时与理论课时的比例、实验项目及学时数、实验内容,实验类型、考核方式等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学生基本实验技能达标及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质量。

   第七条 教学实验项目的内容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各课程要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出发,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三性”实验项目的比例尝试开设1-3项的选做实验。

三、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八条 各教研室在新生入学前将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里明确所有教学计划。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设置,非独立开课的实验教学应在相应课程中注明实验学时。

   第九条 各教研室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进程表汇总给相关实验室,由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安排,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临时使用实验室的教学任务原则上须提前一周向所属实验室申请。未按计划进行实验教学的,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或专(兼)职实验人员,必须预先进入实验室学习锻炼、试做试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实验教学岗位任职资格,具体考核要求和评价标准由各教学单位拟订。

   第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由承担任务的实验室安排实验时间,列入课表;非独立开课的实验由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进程和实验教学条件统一安排,并在开学后一周内将实验教学安排报教务处。

四、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或专(兼)职实验人员应对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包括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等。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应在实验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写出预习报告。基础性实验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组进行实验;某些实验不能一人一组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巡查学生实验操作情况,及时给予引导和启发,要求学生认真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提交实验报告。对不合要求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应要求其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上实验课不能缺课。 所做实验项目考核不合格或因故未完成规定的实验的应当补做,所属实验项目均合格的学生方能认定该课程的成绩;因事缺课,实验室按计划安排补做;缺课累计超过安排实验课学时的1/3者,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七条 实验课程都必须对学生的学习成效进行考核。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从学生平时实验预习、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实验态度及实验考试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八条 独立开课的实验课程考核,原则上应包括平时实验、学期笔试(如设置笔试的)和操作考试等,综合评定学生成绩。独立开课的实验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九条 非独立开课的实验课程, 实验成绩应单独考核评定,然后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做、考查合格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理论考试。

五、实验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各教研室应针对本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特点,定期开展实验教学过程监控和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及时总结和改进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实验任课教师要主动听取督导听课评价意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加强日常管理, 维护安全、有序、卫生的实验教学环境,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实验开出率,做好实验教学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配合开展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加大实验室的开放力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悬挂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安全制度;并做好实验室记录、实验项目指导书、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报告等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信息化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资源的充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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