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2016-12-08 来源: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作者: 【

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9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 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