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 优待问题的通知
2017、3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武装部
2017-03-15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 优待问题的通知 作者:季军 【

                             川民发[2013]17号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鼓励高校在校生积极报名应征,保证义务兵优待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问题》(民发[2012]193号)和我省实际,现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校在校生,是指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正在进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

二、高校在校生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三、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的优待金发放,先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为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办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卡”,再由批准入伍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通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卡”发放优待金。

四、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五、本通知规定从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实施,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待办法,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