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管理制度
(2018年11月修订)
2018-12-03 来源: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作者: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共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教职工和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主阵地;是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接受思想教育和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二条:党校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加强理论培训和党性锻炼,着力提高师生党员素质,努力推动学校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党校的宗旨是对教职工和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较系统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和教育,使其真正理解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思想引向深入;

(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三)培训党内外中青年骨干;

(四)培训党务工作干部;

第三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任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党校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组织科。办公室主任由组织科科长兼任。

第四章 党校学员推荐标准

第七条:党校学员推荐标准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具体有以下七条:

(一)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明确、坚定;

(二) 主动向党组织靠拢,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三) 入校以来无任何违纪情况,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 上一学期各科均无补考,综合成绩名列班级前茅(不低于前30%,新生不作此项要求);

(五) 积极参加班团活动,协助辅导员工作;

(六)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 自我要求严格,各方面表现优秀。

第五章 推荐渠道、办法

第八条:推荐渠道包括以下二个部分:

(一)各二级学院党支部;

(二)机关第二党支部和机关第三党支部分别负责罗江校区、绵竹校区的学团联、学生会、学校军训教官队等团体的学员推荐。(以下简称“团体”)

第九条:党校办公室根据全校学生总数,确定罗江、绵竹校区当期党校学员总数,并根据各二级学院及各“团体”学生人数,按适当比例划拨到各相关党支部。各党支部按比例将学员人数下划到各行政班级或“团体”中,再将“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党校学员推荐表”报党校办公室,由党校办公室进行审核、公示。

第六章 党校教学工作与教师

第十条:党校教育要贯彻“学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对象、教学目标和培训时间,作出不同的安排。

第十一条:党校的教学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基本知识;

(四)时事专题讲座等。

第十二条:党校教学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系统讲授和专题研讨相结合,辅之以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活跃教学形式,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由党校聘请的授课教师属兼职,需要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较高理论修养、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热心党校教育工作的党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备课、授课。

第十五条:每堂党课的标准时间为60分钟;考试的监考人员一般由各党支部书记(副)或支部委员担任,每堂考试时间为60分钟。

第十六条:每期党校工作全部结束后,授课教师按100/堂(人民币)的标准结算课时费;党校结业考试监考人员按60/人次的标准结算监考费;按每80份试卷60元的标准结算阅卷人员阅卷费。

第十七条:党校教师归口党校办公室管理,其工作情况由党校办公室考勤、检查和考核。

第七章 党校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党校办公室负责学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党校日常管理,校团委组织部协助、配合处理党校日常具体事务:如通知学员上课时间、地点;跟踪每次党课的上课情况,对学员进行考勤等,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党校办公室等。

第八章 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党校办公室负责学员学籍管理工作。按校区、专业分班、归类管理好学员学习期间的有关材料。每期党校材料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经党校公示无异议的学员,成为党校正式学员。每一名党校学员应按规定缴纳党课培训、教材、资料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培训期满,党校将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结合平时考勤、纪律、参加实践活动情况等情况评定最终成绩。

第二十二条:对综合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党校发放《结业证》。党校办公室将学员的考核结果发给所在党支部。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党校优秀学员,由党校进行表彰奖励:

(一)综合考核成绩前列;

(二)党课出席全勤;

(三)积极参加党校或党支部组织的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四)上课认真听讲、做笔记(查笔记);

(五)讨论发言积极踊跃(查记录);

(六)其他方面表现好;

评选优秀学员的程序是:个人总结,小组民主推荐,党支部审查,党校审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不完善之处由党校办公室负责增补修订。